“环保法”修订应突出政府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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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谦[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

出  处:《环境经济》2012年第11期12-16,共5页Environmental Economy

基  金:作者主持编号为12BFX121的国家社科基金"污染源环境监管的信息失灵及其治理";编号为09YJA820056的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二元结构及其制度安排"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列举事项范围过窄等问题,极容易成为政府规避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借口。因此,必须要增加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概括性规范,以克服列举过程中难以穷尽之弊端。

关 键 词:环境信息 公开 政府 环保法 修订 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 事项范围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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