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男性生育权及其保护——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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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山[1] 

机构地区:[1]西安通信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西安710106

出  处:《学理论》2012年第29期124-125,共2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女方堕胎不需要征得男方同意。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这条规定在实践中否认了男性生育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男女生育权的冲突,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缺陷,应对此进行修改。

关 键 词:生育权 婚姻法 男女平等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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