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的逻辑结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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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倩[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求索》2012年第10期182-184,共3页Seeker

基  金: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者学术”发展计划服务型政府研究相关成果

摘  要:在其逻辑结构上,行政问责制度由"问"、"责"、"究"三个具有内在衔接关系的板块所构成。其中,在"问"之层面主张问责主体"非行政化"、问责依据法律化和问责范围有限化;在"责"之层面提出行政问责所追究的是一种"领导责任",这种责任具有间接性、政治性和行政性,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政治责任或行政责任;在"究"之层面强调行政问责仅仅是"领导责任"的实现途径,它不能取代刑事责任等其他责任形式。

关 键 词:行政问责 “紫金矿业污染”问责事件 逻辑结构 领导责任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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