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以我国人口政策调整为背景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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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翌[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9-17,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ZD007)

摘  要:现有计划生育公法理论无法应对中国人口政策即将到来的调整,需要新的解释方案: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计划生育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包括作为社会权的计划生育权、作为社会福利义务的计划生育义务。作为社会权的计划生育权与作为自由权的生育权不同,计划生育义务并非强制性义务。计划生育权的实现以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为前提。社会抚养费制度应依据计划生育的双重属性进行理解和调整。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双重属性不仅可解释现行计划生育制度,也能为今后人口政策转向提供正当性和具有弹性的调控工具。

关 键 词:计划生育权 计划生育义务 社会权 社会福利义务 社会抚养费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C924.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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