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保险中损失分摊原则之现代整合——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6条第2、4款之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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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启荣[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56-65,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BFX039)

摘  要:复保险之权利义务关系,乃多数债务人之债。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代保险法制关于复保险之规范渐呈统合趋势:在规范的理论基础上舍单一理论主导下的顺序主义而扬复数理论主导下的分摊主义,旨在确保被保险人充分受偿;在分摊关系外部效力之构造上,舍按份债务主义而扬连带债务主义,旨在方便被保险人自由行使权利;在分摊关系内部效力之构造上,舍最大责任制而扬独立责任制,旨在保障各保险人责任分担之公平。为顺应世界保险法制发展的潮流,未来我国保险法的修订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之外部损失补偿关系应从比例分担主义转向连带主义;(2)各保险人间之内部分摊关系应从最大责任制转向独立责任制;(3)复保险之构成要件应当统摄积极性财产保险和消极性财产保险。

关 键 词:保险法 复保险 多数债务人 连带债务 独立责任制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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