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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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敏[1,2]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2]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80-84,共5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CFX045)

摘  要:在我国,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即对有争议的初次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准予其离婚。此即所谓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产生有着现实的需求,系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款第7项的创造性运用,应承认其合法性。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合理性在于,离婚诉讼当事人借助该规则所制造的冷静期能够克服感情破裂的举证障碍,而法官则借助其降低判断当事人之间感情破裂的难度。

关 键 词:二次离婚诉讼 审判规则 冷静期 离婚限制主义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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