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中未按期申报债权之处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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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郗伟明[1,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720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85-92,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BFX026)

摘  要: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否则应遭受失权的后果。补充申报的债权应根据逾期申报的原因(债权人的过错情况)而规定不同法律效果。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补充申报并获法院确认的债权原则上应列入重整计划清偿方案中,并可就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议决行使表决权。对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尚未补充申报的债权,重整计划中不应预留偿债资金;在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应通过债务人的后续经营所得进行清偿。

关 键 词:破产法 破产重整 未按期申报债权 预留偿债资金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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