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对高等教育的规制及其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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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鹏程[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134-140,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12JHQ014)

摘  要:20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连续审理了几起发生于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垄断案件,涉及的事项包括大学认证、助学金政策、食宿政策、体育比赛、书店经营等。美国人认为,高等教育机构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有事实上的营利行为;它们通过提供教育服务收取学费是一种典型的商事交易,具有限制竞争的激励。因此,反垄断法对高等教育的适用不容置疑。鉴于高等教育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等属性,法院创立了快速合理分析法这种新的分析方法处理高等教育垄断案件。根据该方法,被质疑的垄断行为即使被判违法,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或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高等教育 快速合理分析法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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