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八二宪法”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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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全喜[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26-38,共13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八二宪法"的修宪前提在于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与对继续革命论的拒斥。"八二宪法"是改革转型期的政治宪法,而不是常态政治下的法律性宪法,其生成与演进需要政治维度的认知与建构,单纯的司法机制无法奏效。"八二宪法"存在着复调性,是革命与去革命的综合,是在革命造成的政治体制内发生的去革命的宪制安排。"八二宪法"具有独特的代表制三元性,即由党、人大、政协构成的复合代表制,而在时间上表现为一种"生命一结构"主义的演进逻辑。政治宪法学对"八二宪法"的理论审视是主流宪法学之外不可或缺的一种分析视角。

关 键 词:政治宪法学 "八二宪法" 改革宪法 去革命化 生命-结构主义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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