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生医学证明》为龙头带动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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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喜凤 

机构地区:[1]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妇幼保健所,内蒙古乌兰察布012000

出  处:《医学信息》2012年第11期283-284,共2页Journal of Medical Informatio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颁布实施后,新生儿出生证件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2000年1月集宁地区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集宁区妇幼保健所统一管理和发放,其它医疗保健机构只填写由区妇幼保健所印制的《新生儿出生报告卡》,产妇家属凭《新生儿出生报告卡》和相关证件于分娩7d后到区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同时办理儿童人保手续。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不仅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而且带动了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使我区孕产妇和婴幼儿两个系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关 键 词:《出生医学证明》 妇幼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妇幼保健所 医疗保健机构 依法管理 新生儿 规范化管理 

分 类 号:R172[医药卫生—妇幼卫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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