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嘉玲案”看香港法院“违宪审查权”及其限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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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瑶[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6期146-158,共13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摘  要:一、居港权系列案件:背景及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内地与香港交流日3益密切,港人在内地结婚生子或者婚外生子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内地居民进入香港长期居住并获得居留权的也不在少数,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港人或者成为香港居民的内地居民在内地出生的子女是否能作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享有居留权,并以此身份不受阻碍地进人香港居住?1997年7月1日以前,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并不享有到港居留的权利,他们只能向内地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即公安机关)申请移居香港的“单程通行证”,但基于内地实行的“定额制”,通常要轮候多年或十多年。

关 键 词:内地与香港 违宪审查权 20世纪80年代 法院 内地居民 香港居民 系列案件 改革开放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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