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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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宗教事务局 [2]中共中央统战部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公安部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文化部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8]国家旅游局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国家文物局

出  处:《法音》2012年第11期48-49,共2页The Voice of Dharma

摘  要:国宗发〔2012〕41号在我国,佛教、道教历史悠久,信教群众较多,影响广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以来,通过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绝大多数佛教、道教寺庙宫观(以下简称"寺观")管理规范,教风端正,庄严清静。但是,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

关 键 词:财务监督管理 佛教寺庙 道教宫观 《宗教事务条例》 经济利益驱动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教职人员 地方经济发展 

分 类 号:B947[哲学宗教—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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