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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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向华[1]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2期25-2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 键 词:危险驾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竞合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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