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及现行法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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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艳丽[1] 赵传刚[1] 

机构地区:[1]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2期106-10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以海洋为依托发展海洋经济,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过程中,陆地污染源、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港湾建设、石油开采、海水养殖等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与其他海域相比,山东半岛濒临的海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海洋生态环境较脆弱,容易受到污染,难以治理与恢复。而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着不足,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海洋经济及出现的海洋环境问题。本文通过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行分析,以希望对我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 海洋环境 现行法律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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