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中“入户盗窃”行为之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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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志平[1] 许航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10014 [2]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310007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2期20-23,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修正案(八)》中“入户盗窃”的“户”需要具备两大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包括日常生活性、久居性和封闭性与排他性。“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以及窃得的财物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倘若“入户盗窃”针对的是有价值的财物,即使最终未得逞,也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未遂。“入户盗窃”是否入罪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手段、造成的后果及其他相关情节分别认定。

关 键 词: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 行为人 经济价值 主观动机 特征和 生活性 排他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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