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判词之“引经据典”探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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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炜强[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6期14-21,共8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古代中国司法官在很多案件判决中经常不直接援引法律条文,而是以"引经据典"书写判词后作出判决。这彰显出古代中国判词之"引经据典"的诸多特殊功用。具体言之,"引经据典"是一种古代中国的衡平司法,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的文学化司法形式主义,也是一种司法权力正当化策略,更是古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方法之一。而这一切特殊功用的形成要归结于古代中国儒士共同体、行政官与司法官的三位一体制度。

关 键 词:判词 引经据典 衡平司法 正当化策略 法律解释方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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