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人员“缺会”也应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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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士光[1] 

机构地区:[1]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

出  处:《人大研究》2012年第12期39-39,共1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近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意见》(2012年7月23日人民网)。其中对列席人员参会行为作出约束规范:未经批准缺席会议一次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由常委会副主任谈话;未经批准缺席会议两次的,由常委会主任谈话;一个年度里未经批准两次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予以追责。这样的约束性规范,是整肃会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重要举措,很有必要,值得推广。笔者认为,对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的这个规定,可以延伸到人代会和常委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与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活动。

关 键 词:市人大常委会 会议质量 常务委员会 部门负责人 领导人员 一府两院 约束规范 监督程序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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