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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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涛[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1期61-64,共4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司法解释虽然明确将"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计划"、"方案"、"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以及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人员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但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障碍,难以从众多时间点中确定一个作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因此,在具体判断时还应当把握一项基本原则,即"某事实的发生是否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而内幕信息公开之时的认定,则宜采用"形式公开论"的观点,以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的时间为准。

关 键 词:内幕信息敏感期 形成之时 公开之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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