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罗马法的遗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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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维峰 

机构地区:[1]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神州》2012年第33期175-176,共2页

摘  要:一、遗产信托的法律涵义及法律渊源 信托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信托的种类有二:一为特定物信托,一为遗产信托。特定物信托是只以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或受遗人转给于他人。二为遗产信托(fideicommissarius hereditatis),遗产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其继承人(即受托人),在他死后转移所指定的第三人(受益人)。0遗产信托有三方当事人,即遗嘱人、继承人和第三人。其中的遗嘱人相当于委托人,继承人相当于受托人,而第i人实为受益人。所以,我们认为,虽然遗产信托是为解决遗赠的严格性而产生的,但它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内核依旧是信托,而不是遗赠。因此,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信托,信托并非是英国人的发明创造。

关 键 词:罗马法 信托 遗产 特定物 继承人 遗嘱人 法律渊源 法律涵义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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