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制下交付”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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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少冲[1] 曹加仁 

机构地区:[1]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2年第5期56-58,共3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在第151条将控制下交付作为技术侦查措施写入了我国法律,该条文第2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说明控制下交付既可以适用于毒品犯罪的侦查活动,又可以适用于给付财物的犯罪活动,诸如贪污贿赂犯罪。

关 键 词:“控制下交付” 贪污贿赂犯罪 技术侦查措施 犯罪活动 毒品犯罪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 侦查活动 

分 类 号:D631.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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