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档案工作法制机理的缺失及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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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兆明[1] 

机构地区:[1]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出  处:《天津档案》2012年第5期18-19,共2页Tianjin Archives

摘  要:由于国务院此前没有赋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中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央企”)档案工作行政管理职能(名不正).国资委不能对央企档案工作依法行政.亦无权立法(言不顺),无法形成可以完善央企档案工作法制建设机制的建构(事不成)。国资委是代行国务院对央企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关 键 词:档案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制建设 央企 行政管理职能 国资委 依法行政 国有企业 

分 类 号:G271[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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