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核损害责任的制度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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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锡生[1] 宋志琼[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42-46,共5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8年度重大研究项目<两型社会"建设与环保监管模式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跨界核损害责任是指核装置国发生核事件对其他国家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有的国际立法中关于"核损害责任"和"跨界损害责任"已有相关规定,但在解决"跨界核损害责任"承担时却存在诸多问题,如跨界损害认定困难、信息通报不力、跨界维权诉讼搁置等。本文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跨界核损害的责任追究制度、赔偿规则和诉讼程序,不断增强国际立法的可操作性、适用性和便捷性。

关 键 词:跨界核损害 责任承担 国际立法 

分 类 号:D99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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