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议制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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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2年第11期30-3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在法院执行程序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5条“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和第6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即新民诉法二百四十一条)或第二百六十条(即新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规定外,执行合议制基本上无明文规定,

关 键 词:《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合议制 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 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 民诉法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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