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宜作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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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2年第11期31-31,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施行以来,最具争议的就是其免责条款,突出表现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免责规定中“财产损失”的理解上,即这里的“财产损失”是指广义的还是狭义的“财产损失”,除物质性财产损失外,是否包括人身伤亡损失。最高法院2009年第42号函复作了广义解释,认为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漯河中院宋跃武、源汇区法院谢建民认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宜作扩大解释,不应包括“人身伤亡损失”的免责。

关 键 词:第二款 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 人身伤亡 免责条款 最高法院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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