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的法律界限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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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长建[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武汉430073

出  处:《理论探索》2012年第6期131-134,共4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法律行为理论的法哲学进路"(09XFX001);负责人兰艳;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疑难案件的司法技艺研究"(CSY12003);负责人聂长建

摘  要:"见死不救"从道德视角可分为三种:"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利人利己"的见死不救和"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入刑";利人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一定程度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可以入刑;"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并不违背基本道德要求,可不入刑。

关 键 词:“见死不救” 法律界限 “损人利己” “利人利己” “损己利人”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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