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能单独起诉无独立行政法律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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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惠东[1] 

机构地区:[1]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37-39,共3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要点】 阶段性行政行为是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复杂行政行为中的一环,虽然其外观完全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特点,但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该类行为对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一般不应单独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诉讼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即属于阶段性行政行为。

关 键 词:可诉行政行为 法律效力 当事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起诉 行政过程 违法行为 诉讼标的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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