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属性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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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龙[1] 孟繁超[1] 

机构地区:[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16

出  处:《经济学家》2012年第12期95-97,共3页Economist

摘  要:笔者认为,对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利用”之概念不能简单等同于民法理论中的“用益”之概念。前者指的是在国家开发规划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自然资源服务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之效用,此过程包含了国家的资源开发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实施、企业或个人的开发行为以及社会的整体消费等多方面内容;而后者主要指依据法律之规定实现物之效用的一种具体法律手段。实际上,不管是“用益”还是“利用”,

关 键 词:矿业权 属性 资源开发 自然资源 社会生产 法律手段 民法理论 矿产资源 

分 类 号:F42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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