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财产承受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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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裴度[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邢台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65-68,共4页Journal of Xingtai University

摘  要:关于公司的现物出资,我国存在着股东用现金出资,公司又有偿反购股东的现物以此规避法律的行为,这不仅不符合公司合法成立条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而且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利,也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德国公司法上的财产承受制度规定在公司设立之际,股东通过同公司实物交易的方式出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并且如实记入公司章程,对于损害公司资本充实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定责任。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成立之际股东现物出资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造成实践操作的不便,因而德国法上的财产承受制度具有很大的研究和借鉴意义。

关 键 词:现物出资 德国财产承受制度 资本充实 

分 类 号:D909[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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