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承诺信义“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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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卫清 

出  处:《董事会》2012年第12期28-28,共1页DIRECTORS & BOARDS

摘  要:对于不信守承诺者最好的震慑和制裁手段就是“一诺赔万金”。因信赖承诺而利益受损者应当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不信守承诺者及“帮凶”(中介机构)赔偿损失,而且这个赔偿应当足以令不信守承诺者及“帮凶”不敢再犯。

关 键 词:承诺 信义 赔偿损失 利益受损者 制裁手段 民事诉讼 中介机构 应当 

分 类 号:F171.25[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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