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参与基本原则入环境基本法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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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竺效[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12期127-133,共7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生态文明法律机制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0zd&04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该法第6条未提任何改动建议,不免令人怀疑起草者是否误认为无需在该法的总则中明文确认"公众参与"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仅凭学者们的学理解释就足已。其实,我国和国际环境保护实践均在推动公众参与基本原则从教科书上升至实然立法。纵观各国的环境立法史,美国等五国三十多年的立法实践为我们揭示了国际环境立法技术的发展趋势。在今天,修改环境基本法时我们理应选择立法技术上最为先进的方案,哪怕只是修正而非修订,《环境保护法》适用这种最先进立法技术也完全是可行可为的。

关 键 词:公众参与 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 修改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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