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客体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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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世彬[1] 

机构地区:[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4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10期100-103,108,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环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08CSJ010);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课题"气候变化背景下大气资源产权制度研究"(CLS2012D242)的成果之一

摘  要:排放权交易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其基本原理:明晰产权和允许交易,通过市场达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放权客体的准确界定是排放权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学界对排放权客体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排放权客体为环境容量资源的通说,由于欠缺科学性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肯认。应当摈弃环境容量这一过于虚拟化和理想化的概念,以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视角诠释排放权客体。通过对排污权客体制度的重构,解决排放权交易中的物权法障碍。

关 键 词:排放权 客体 环境容量 自然资源 

分 类 号:F740.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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