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切入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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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德桥[1] 

机构地区:[1]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10

出  处:《理论月刊》2012年第12期93-97,共5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机制研究"(07AFX006)

摘  要:知识产权利益集团是指具有共同知识产权利益诉求的个人或者群体,为了维护其共同利益、采取一致行动而结成的社会团体。根据其活动能力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势利益集团、普通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集团。社会分工的扩大和深化是利益集团产生的客观基础,人的趋利性或称"经济人"本性是其存在的主观原因。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权利的非自然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特别彰显。知识产权利益集团深刻地影响了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存在,既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也有其显著的消极之处。对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规制应该通过"遏制与平衡"的方法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利益集团 法律 制衡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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