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责任抑或连带责任——论负事故责任的机动车各方对受害者侵权责任形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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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饶雷际[1] 

机构地区:[1]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出  处:《学术交流》2012年第12期56-58,共3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情况下,对受害者的侵权责任形态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道路交通法》中立法空白,《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明确,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困惑。在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致受害者损害的侵权行为中,机动车各方不仅各自存在过失,而且存在共同过失;机动车各方的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也不是等价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而是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机动车交通事故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过失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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