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问题及其发展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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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振东[1,2] 

机构地区:[1]黑河学院宣传统战部 [2]云南民族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5期268-26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独创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找不到这一概念。而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规定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论,同时也与逻辑原则相违背。事实上,合法性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而意思表示才是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核心要素。因此我们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重新认识,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关 键 词: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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