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从缔约利益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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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洁[1]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5期276-27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著名的侵害演出合同判例,我国理论一般支持,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即排除了缔约过程。第三人侵害缔约利益,是指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在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至另一方承诺期间,故意为损害行为破坏合同的缔结。有学者认为由于缔约利益具有独立性而主体由权要求该利益按预期回复,所以缔约利益受到第三人侵害时有权的到救济。

关 键 词:侵害债权 缔约利益 构成要件 免责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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