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累犯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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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晓宁[1] 

机构地区:[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5期290-291,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单位构成犯罪,已在1997年刑法规定后成为定论。但我国对单位多次犯罪成立单位累犯尚未规定。大多数单位犯罪后受到刑事处罚后,能够改邪归正,成为守法单位。但也有少数单位主观恶性深,只要不解散或不被解散,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定时间再次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本文第一部分就学界正反两种观点争议的对比,对单位累犯制定的必要性做出分析。第二部分对单位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单位累犯在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等进行论述,探讨单位累犯制度的具体成立情况。第三部分对单位累犯中单位本身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方式进行论述,探讨单位累犯的可行性。

关 键 词:单位累犯 构成要件 处罚方式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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