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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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牧民[1] 习明[2]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吉首市检察院,湖南吉首416000

出  处:《求索》2012年第11期190-191,共2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9CFX039):府际竞争背景下的区域环境法治研究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在作了重大修改的同时,仍未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双重罪过说和过失说便由此而生。但这两种观点均不妥当,双重罪过说既缺乏法律文理根据,也缺乏实质根据,过失说则有悖于责任主义原理。质言之,本罪应属故意犯罪。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罪过 故意 过失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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