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本质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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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飞跃[1] 范锐敏[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江淮论坛》2012年第6期103-109,193,共7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GJ2006D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益是一个深刻影响人们生活的概念,但公益本质为何,却是制度与理论中的未定稿。公益应当是一个产权界定和利益分配导向十分清晰的法律概念。所谓公益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投资者、经营者分配收益,社会公众普遍受益的事业与行为。"公益"的相邻概念颇多,极易产生误认,相互间的关系需要仔细甄别。公益具有非营利性与社会有益性两大法律本质。公益的非营利性是指公益事业经营不得以向投资者和经营者分配收益为目的。公益的社会有益性是指以公益形式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福利改善,社会个体能从中分享到明显的好处与益处。

关 键 词:公益 公共利益 非营利性 社会有益性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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