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异化及理性回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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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冉富强[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141-144,共4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法视野下中央与地方举债权限划分研究(12BFX034);教育部2010年规划基金项目"公债的宪法控制"(10YJA820086)

摘  要:我国高速公路已由公物异化为私物,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由公法人异化为私法人,通行费由受益费异化为商业服务价格,公物使用人异化为消费者。对高速公路本质属性的认识错误、立法滞后及公共财政短缺等是诱发上述异化的主要原因。要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理性回归,应在厘清其本质的基础上,尽快完善高速公路立法,即明确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公路建设与管理职责;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代际公平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科学界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标准与期限;赋予公物使用人参与权、知情权等各项公民权利。

关 键 词:公路通行费 受益费 公物 公法人 

分 类 号:F5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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