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田钒平[1]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2期111-114,共4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自治地方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若干重大法律问题研究(10CFX01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的困境与对策研究(11SZYQN76)";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2XWD-S0301)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多民族背景"是民族自治地方在法治建设中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通过行使法律变通权,将民族关系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提供一个正当有效的制度平台和维护机制,推动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局面的形成和发展,进而为具有不同民族身份的公民平等实现其法律权利营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根本目的。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协商决策机制,建构协商司法模式,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习惯法之关系、国家法与习惯法之关系,有效开展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工作,是改善民族自治地方法治现状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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