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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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志宏[1,2]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2]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哈尔滨150001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33期251-253,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11年度项目(11E105);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514057)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而正确界定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有助于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信息业也不宜公开。在立法设定、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依法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任意扩大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免予公开 范围界定 公众知情权 

分 类 号:D6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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