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赔保险合同下的“先付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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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甘婧婷[1]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000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11期218-218,共1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先付条款是保险合同项下的典型条款,其内容在要求会员船东再向保赔协会提起索赔之前先行垫付,但是,在被保险人致第三人损害而产生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第三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本文重点讨论了先付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

关 键 词:海上责任保险 直接请求权 先付条款 

分 类 号:U692[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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