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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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莉[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湖南湘潭411200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11期220-220,共1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一般理论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诚实信用是民商法律中最基本的原则。它指民商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从善意出发,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应为中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言行和思想一致、实事求是;“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关 键 词:诚信原则 保险 诚实信用 当事人 行为 法律 信誉 

分 类 号:F84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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