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财税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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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宝田[1] 于成国[2] 

机构地区:[1]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教学部 [2]东北财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12年第11期89-89,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企业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关税收政策评析 1.企业开(筹)办费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税前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 财税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 政策评析 税前扣除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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