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敏感个人信息在个人征信中的运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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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鹏[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97-103,共7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个人征信体系运行的本质就是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播。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有一些信息属于可公开程度较大的"琐细个人信息",有一些信息属于可公开程度较小的"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对社会或个人具有特殊风险,应当受到特殊保护的个人信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在个人征信中的运用作出了若干特别规定,相对限制其收集、加工和传播。但就结合个人征信原理和我国实践,还是应当尽量放宽对于所谓敏感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制,在不威胁重要的、基本的个人人权或社会正义前提下,还是应当以提高预测个人信用状况的准确性为首要任务。

关 键 词: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征信 敏感个人信息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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