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职权“相对集中行使”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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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曲崇明[1] 

机构地区:[1]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青岛266071

出  处:《求实》2012年第12期84-88,共5页Truth Seeking

基  金:2011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11CFXJ20)

摘  要:行政复议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和我国政治体制、现行的财政体制和官员考核机制等有一定的联系。行政复议职权"相对集中行使"避免了部门保护的影响,应值得肯定。但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很难逃脱"地方关系网"、"熟人社会"带来的影响;地方政府囿于地方利益很难居于中立的立场;垂直管理的部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应在行政复议职权相对集中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对区、县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对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方面的纠纷,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对垂直管理的部门,在该部门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相对集中行使 地方利益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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