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电力、燃气”案件中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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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庭瑶 

机构地区:[1]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出  处:《上海煤气》2012年第6期29-34,共6页Shanghai Gas

摘  要:0前言 电力、燃气盗窃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共同犯罪”的现象,能否甄别这一现象,也是检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查清、案件审理是否完整的重要标志。电力、燃气(指:城市管道燃气)其物理形态都属于特定的“无形物”,都具有稍纵即逝,看不见、摸不着,却又是客观存在的特性,属于资源性财产,关系着国计民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而电力同样具有上属部分特性之外还会有“触电”造成伤害等特点,两者物质形态不同,但输送、供给形式,均为网状输送,管或线状相连接,具有许多相似之处。盗窃电力、燃气有别于其他盗窃犯罪行为,非短时间内或者一次性所完成,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日、逐月的累进过程。盗窃电力、燃气“无形物”属于新型侵犯财产罪案件,团伙性“共同犯罪”是其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特别是经营性用户以牟利为目的盗窃电力、燃气案件表现更为突出。

关 键 词:盗窃案件 管道燃气 犯罪行为 电力 物理形态 国计民生 人民生活 物质形态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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