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防治对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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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焕聪[1]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农村经济》2012年第12期125-129,共5页Rural Economy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行政法研究"(编号:2012SJB820005);江苏大学高级人才基金资助项目"公私协力主体的行政法研究"(编号:11JD1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从行政法治的视野考察,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规范、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缺失、基层"官民"关系失范以及法定救济渠道不畅是当前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产生激化的主要原因。要实现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化解,就必须实施行政法防治之策,即加强约束公权力的立法,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建立农民诉求的组织,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理顺地方"官民"关系,打造官民平权型政府;整合现有救济资源,畅通行政法律救济渠道。

关 键 词:农村群体性事件 社会矛盾 官民关系 行政法治 

分 类 号:C916[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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