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辅警的理论悖论及其消解——从我国首部辅警地方政府规章切入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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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焕聪[1]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12年第11期61-66,共6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行政法研究"(2012SJB820005);江苏大学高级人才基金资助项目"公私协力主体的行政法研究"(11JD185)

摘  要:我国辅警在各地普遍兴起既是缓解警力不足的必然选择,也是实行公安行政公私协力的主要方式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体现出法律地位意识的觉醒,理应被定位为行政助手。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职责的"权力"应该解读为代理权而不是执法权,应当在权衡相关因素基础上合理界定辅警的代理权范围。辅警承担警察任务的执行责任,并不意味着国家不应承担确保辅警公益实现的担保责任,需要从立法、规制以及救济方面体现政府担保责任。对辅警诸多理论争议及其消解的探索,能够为辅警研究的及时转向奠定基础。

关 键 词:辅警 理论悖论 消解 公私协力 行政法治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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