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性基金法律问题探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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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融[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20006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期93-101,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0YJC8200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重点项目(12zs041)支持

摘  要:厘清我国政府性基金的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分流归位,是解决政府性基金法律规制问题的起点。以立法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设定依据,加大权力机关对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和审批的监控,方可遏制行政部门因自利性而导致基金规模的膨胀,并提升民意对政府性基金的参与及认同。完善预算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法律责任追究与法律救济制度,是解决政府性基金在征收和管理环节诸多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政府性基金 财政收入 法律问题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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